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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财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房岩香、逄增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岩香,逄增芳,吴学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财保319号申请人:房岩香,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逄增芳,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吴学理,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房岩香与被申请人逄增芳、吴学理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房岩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黄岛区房产一处,保全金额166686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黄岛区房产一处,保全金额166686元。查封申请人房岩香的位于青岛开发区奋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顺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