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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兴容与张利平、张旭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兴容,张利平,张旭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兴容。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四川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利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皞昱,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旭梅。再审申请人徐兴容因与被申请人张利平、张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兴容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被告张旭梅喜欢赌博,但不代表一定会将该借款用于赌博。一审过程中,原审被告张旭梅并未举证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偿还赌债,也未证明收款人就是收取赌债的债权人,且张旭梅向申请人借款时明确说明该借款是用于投资湖南工程建设项目。2、两被申请人明显合谋,恶意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第一次与被申请人张利平通电话向其催收借款,两被申请人便快速地在2015年7月2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协议约定债务全部由女方承担,明显恶意逃避债务。3、两被申请人在一起生活时间少,并不能当然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单独所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张利平自认其工资银行卡在2012年起交由张旭梅保管使用,可见两被申请人的财产并未分开,因此应当认定二者的收入属于共同共有。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再审申请人认为不应适用《民法通则》,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偿还义务。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2015)旌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张利平、张旭梅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张利平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再审申请人徐兴容提交的其与被申请人张利平的通话录音整理材料中,有部分内容与原审过程中张利平提交的不一致,但两份材料在被申请人张利平对张旭梅借款一事不知情这一事实上是一致的;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因此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中,被申请人张利平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张旭梅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张利平可以不向徐兴容承担偿还责任。综上,徐兴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徐兴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虹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