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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栗静与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50号嘉华大厦19层1902号。法定代表人徐玉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静,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上诉人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上诉人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平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超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