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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刑更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磊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581号罪犯马磊,男,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以(2012)榆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平均成绩89分,并取得中式烹调初级等级证书。劳动服从分配,从事副食加工组的择菜、切菜、炒菜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07.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5年4月28日因“在春节期间表现突出”获得专项表扬1次,2016年3月11日因“在春节期间表现突出”获得专项表扬1次。本次执行罚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