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诗咏与茂名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诗咏,茂名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492号原告吴诗咏,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0465。委托代理人陈金玉,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伟俊,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张亚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长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诗咏诉被告茂名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诗咏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茂名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诗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诗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吴诗咏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