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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柏培新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培新,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997号原告:柏培新,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78号龙凤嘉园B区国瑞大厦1003室。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法定代表人:夏征宇,董事长。被告: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鸭棚路以东、五华路以西、联合东路以北。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培新与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雅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