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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个体。2015年11月2日因宣传“法轮功”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静林,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慕维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静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胜利村二组向村民散发“法轮功”光盘(2015新唐人电视台全球华人新年晚会)10张被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王某甲携带的包内查获“法轮功”光盘91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法轮功”宣传资料故意向他人传播,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认可。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全球华人新年晚会是“法轮功”晚会,更没有证据证实王某甲组织或者利用什么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2.光盘的内容并没有被人观看,社会影响较小;3.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被告人信仰“法轮功”,即使传播了也不构成犯罪。综上,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巴彦淖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2月9日因宣传“法轮功”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又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胜利村二组向村民散发封面是“2015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已散发出10张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王某甲携带的包���查扣光盘91张。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其家中搜查出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硬盘、内存卡等物品和光盘一张,并予以扣押。2015年11月13日,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甲家中扣押的上述物品及光盘102张进行电子数据检验,经检验,上述物品及光盘均含有“法轮功”宣传内容文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石某的报案及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1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其在村里的场面装葵花,一个骑红色125型摩托车的人过来,从车把上挂的黑色塑料袋里拿出一张光盘递给其,后面放一个黑色旅行包,装的一包光盘,光盘有透明塑料包装壳,封面是绿色的,上面有一男一女跳舞图案并写有“2015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字样,这个人还向其宣传了“法轮功”。后其给村���裴书记打电话,让他和其一起抓这个人,二人骑上摩托车在二队南面的油路上将这个人抓住,后其报了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的事实。2.证人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同村的石某给其打电话说村里有人宣传“法轮功”,并给他发了一张光盘。其骑着摩托车和石某二人在胜利村二组南面的路上抓住了那个人并报了警。那个人骑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后面有一个黑色旅行包,车把上挂一个塑料袋,里而装的12张光盘,他来村里就是给村民宣传“法轮功”知识,并发放宣传光盘。光盘是透明塑料壳包装,里面是绿色封面,上面有一男一女跳舞的图案和“2015华人新年晚会”字样,车把上的塑料袋其交给了公安人员。3.证人裴某乙、李某、任某、王某乙、武某、王某丙(白脑包镇胜利村六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日下午4时许,上身穿深红色皮夹克,下穿深色条绒裤,骑红色无牌摩托车的男子向上述几人发放光盘,光盘是从车把上挂的黑色塑料袋中取出来的,车后座还有一个黑色的包,装的鼓鼓的,光盘是白色塑料外壳,绿色封面,上面有一男一女跳舞的图案,并有“2015年”字样,后将光盘上交公安机关的事实。4.证人王某丁(被告人王某甲儿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对其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财政北街坊的家进行检查,发现一些跟“法轮功”有关的物品并予以扣押,这些物品是其父亲的,其在搜查现场并作为见证人在扣押清单上签了字。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石某、裴某甲、裴某乙、李某、任某、王某乙、武某、王某丙对被告人的照片进行辨认,证实王某甲即案发当天发放光盘的人。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1月2日2时30分许,临河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到乌拉特中旗财政街2-5-2被告人王某甲住所进行检查,从王某甲家中顶棚里发现与“法轮功”有关物品并予以扣押;同时证实,“法轮功”光盘共计102张,其中91张是于2015年11月1日在临河区白脑包镇胜利村二组抓获王某甲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10张是2015年11月2日、3日临河区白脑包胜利村二组村民上交;1张是于2015年11月2日在检查王某甲家时查获。上述查扣物品及光盘随案移送至法院。7.检验材料移交单、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证实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公安机关送检的华硕笔记本、黑色FUJITSU移动硬盘、KINGSTON黑色1号-5号内存卡、光盘102张进行数据提取、恢复、固化,均发现含有“法轮功”宣传���容文件。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曾因宣传“法轮功”被劳动教养及行政拘留的事实。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其拒绝回答公安机关所询问的问题,并称其只听从师尊的安排,所谓的师尊就是李洪志,其于2009年开始信“法轮功”,“法轮功”被认为邪教其不认可。本院认为,“法轮功”属于国家打击的邪教组织,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宣传“法轮功”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之后其又向村民散发含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光盘,故意向他人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宣扬、神化首要分子,蒙骗、蛊惑他人,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影响社会稳定,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定性不准确。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案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声像司法鉴定所的检验结论、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明知其持有的光盘含有“法轮功”内容,客观上也实施了宣扬传播行为,且已传播的与未传播被当场查获的光盘数量累计达到101张,同时被告人曾因邪教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性,故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尚有91张“法轮功”光盘未传播,情节较轻,故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贾琪祥审判员  温 梨审判员  郜田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福、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