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大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军,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大军。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本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大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太平洋公司、XX公司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太平洋公司、XX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2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