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伊琴与被申请人图娅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伊琴,图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137号申请人王伊琴,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国土资源局职工。被申请人图娅,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音布拉格信用社职工。本院审理申请人王伊琴与被申请人图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伊琴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图娅名下登记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社保局前7栋1号小二楼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伊琴以自己丈夫孙占清名下登记的起亚牌轿车(车牌号:蒙KPE6**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王伊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图娅名下登记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社保局前7栋1号小二楼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伊琴的丈夫孙占清名下登记的起亚牌轿车(车牌号:蒙KPE6**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