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复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安宁盛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市款庄第二建筑公司、昆明市北兴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安宁盛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市款庄第二建筑公司,昆明市北兴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复10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与园博路交叉口春城商务中心**层****号。法定代表人苏绍琪。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琳、代伟明,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安宁盛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连然镇福兴村(昆畹公路35公里)。法定代表人:罗应果,系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开,系该单位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市款庄第二建筑公司。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杨建伟被执行人:昆明市北兴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长青办事处廖家庙。法定代表人苏绍春。复议申请人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在执行安宁盛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市款庄第二建筑公司、昆明市北兴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昆明市款庄第二建筑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北兴达公司变更为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因昆明市北兴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历经两次更名,现更名为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其对生效法律文书承担责任无异议,且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78.25万元的执行款。故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宁盛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支��购销合同货款本金893550.54元及从1998年12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议申请人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裁定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及昆明市旭泰建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为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及昆明市旭泰建筑有限公司,并要求变更被执行人为我公司。执行法院组织听证时各方都是围绕上述三家单位是否应当追加和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的问题进行举证和辩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款庄镇政府及旭泰公司被执行人款庄第二建筑公司拖欠货款支付义务的履行主体,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中,只确认了变更我方为被执行人,该裁定结果严重错误。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法经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款庄第二建筑公司原为款庄镇政府的下属企业,款庄镇政府是其实际控制人和责任承担主体,现该公司变更为旭泰公司,而我方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实际债务人款庄镇政府和旭泰公司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故安宁市人民法院直接忽略了款庄镇政府和旭泰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事实,跳过该事实直接让我方承担责任,与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另外,本案的债务数额申请执行人也认可现只欠10多万元,而安宁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依然裁定我方承担893550.44元及利息,明显错误,请求上级法院纠正。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执行人昆明市北兴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而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的裁定书中对于变更后��被执行人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的数额有误,即在本院组织听证时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本案的债务已清偿了一部分,但该裁定中确定的数额仍然为893550.44元及利息,由此执行法院对该事实认定不清。另,本案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而产生,若需分案处理,另案中应当给予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诉讼地位,以便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安宁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李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董欣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