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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鹏,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桂琴,胡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立全,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鹏,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鹏,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石玮华,经理。被执行人侯桂琴,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胡宇,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胡鹏、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桂琴、胡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恢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