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6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昭苏县国土资源局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苏县国土资源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26民初1184号原告:昭苏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昭苏县解放街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郝吉祥,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阿依肯·努尔太,系该局干部。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鲁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磊,系昭苏县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昭苏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昭苏县国土资源局以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苏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昭苏县国土资源局负担。代理审判员吕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