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1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季海燕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一品参茸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燕,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一品参茸特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950号原告:季海燕,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系季海燕丈夫。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一品参茸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池西区(西参村),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2500000001850.法定代表人:李维柱。原告季海燕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一品参茸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季海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季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海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