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建勋与曹卫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勋,曹卫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979号原告:朱建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华,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卫刚。原告朱建勋与被告曹卫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朱建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朱建勋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兴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