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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建勋与曹卫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勋,曹卫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979号原告:朱建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华,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卫刚。原告朱建勋与被告曹卫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朱建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朱建勋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兴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