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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男,汉族,1941年11月10日出生,魏县大辛庄乡大东南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奇、孔保玲,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魏县大辛庄乡大东南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上诉人赵某1的根本诉求、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情况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冯 娟审判员 白 燕审判员 江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