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锡锋与鄢自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锋,鄢自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257号原告:赵锡锋,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鄢自兵,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原告赵锡峰与被告鄢自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赵锡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锡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锡峰撤诉。本案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赵锡峰负担。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