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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与赖清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赖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28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温陵南路华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85610400X5。代表人陈志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桂文,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赖清松,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3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清松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赖清松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