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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振杰、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振杰,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表人:徐永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岩,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马传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德悦,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振杰,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赵强,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方振杰、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振杰、赵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强所有的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方振杰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建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