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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单县天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天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1031号申请人单县天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单县北城办事处北环路路北,机构代码:57394540-7。法定代表人:董建。被执行人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郑州市经三路与鑫苑路交叉口三石大厦十七楼,法定代表人:路国忠。被执行人徐海林,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天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