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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戴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305号原告:戴某某,女,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沈某某,男,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初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