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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行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6行初160号原告尚庆风。委托代理人刘定远,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李荣强,局长。委托代理人任飞,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凯,该局干部。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开发区二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圣华,该公司法务职员。原告尚庆风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尚庆风的委托代理人刘定远,被告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的负责人王在强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飞、刘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庆风于2016年9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庆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庆风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代理审判员  田瑞刚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