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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春喜与尤立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喜,尤立静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喜,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代理人高东,黑龙江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立静,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诉人张春喜因与被上诉人尤立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春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