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黎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进标诉高彦波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标,高彦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黎民初字第506号原告王进标,男,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黎城县停河铺乡七里店村人,现住原籍。务农。委托代理人王进林,男,1949年5月29日生,汉族,黎城县停河铺乡七里店村人,现住原籍。务农。系王进标哥哥。委托代理人赵先花,女,1950年11月27日生,汉族,黎城县停河铺乡七里店村人,现住原籍。务农。系王进标嫂嫂。被告高彦波,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黎城县停河铺乡七里店村人,现住原籍。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标诉被告高彦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进标承担。审 判 长 刘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云波人民陪审员 李利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义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