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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任仲辉与苌喜来、苌新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仲辉,苌喜来,苌新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5521号原告:任仲辉,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苌喜来,男,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苌新建,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任仲辉与被告苌喜来、苌新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的(2016)豫0182民初5518号原告姜福才诉被告苌喜来、苌新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0182民初551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