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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钱仓镇东江码头装卸队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钱仓镇东江码头装卸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影,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阳县钱仓镇东江码头装卸队(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崇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行审24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平阳县钱仓镇东江码头装卸队(普通合伙)缴纳罚款一案。本4018431X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平阳县钱仓镇东江码头装卸队(普通合伙)尚未缴纳罚款46839元及执行费60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1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孔和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