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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立民、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民,张春霞,孙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523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民,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张春霞,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孙增强,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3)寿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陈立民与被执行人张春霞、孙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 郭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