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761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号*栋*层*****号。组织机构代码:74361849-3。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虞德成,公司员工。被告:陈强,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