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闻艳,朱银兵,安庆市越野摩托车有限公司,杨林学,董志雪,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李劲松,魏向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被执行人:闻艳,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朱银兵,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市越野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杨林学,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董志雪,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被执行人:李劲松,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魏向晖,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闻艳、朱银兵、安庆市越野摩托车有限公司、杨林学、董志雪、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李劲松、魏向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