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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易显洲,段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显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显洲,男,1966年5月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被执行人:段玉莲,女,1965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易显洲。本院在执行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易显洲、段玉莲、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30913.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易显洲、段玉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车辆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