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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洪苇、钟启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苇,钟启圣,王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苇,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钟启圣,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王富英,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春芳、张生灿、曾春兰、张金海与钟启圣、王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启圣、王富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