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洪苇、钟启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苇,钟启圣,王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苇,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钟启圣,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王富英,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春芳、张生灿、曾春兰、张金海与钟启圣、王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启圣、王富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