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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垂霞与宝鸡市志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高正平、安宗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垂霞,宝鸡市志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高正平,安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174号申请人吴垂霞,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执行人宝鸡市志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法定代表人高正平,任经理。被执行人高正平,男,汉族,农民,原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办。被执行人安宗香,女,汉族,农民,原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办。系高正平之妻。吴垂霞与宝鸡市志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高正平、安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4年2月22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借款本息135300元,承担诉讼费1591元,本案执行费1953元。共计138844元。后于2014年8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嗣后申请人请求本院及陈仓区政法委给予困难救济。经本院报批,共分二次救济其20000元。申请人尚有116891元(不含执行费)未得到受偿。2015年8月本院依据调查得到的线索,到西藏拉萨市扣划回高正平、安宗香存款81540元交申请人领取。2016年8月申请人请求对余款继续恢复执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按有关执行救济方式解决。本院按《案件执行救济基金管理办法》救济其35351元,申请执行人吴垂霞领取该款后表示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民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