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与裴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裴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629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被告:裴炜,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执行陈振与裴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显发审判员  甘广建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文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