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与裴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裴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629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被告:裴炜,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执行陈振与裴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显发审判员 甘广建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文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