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章婷与程逸剑、陶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婷,程逸剑,陶春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5052号原告:章婷,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程逸剑,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陶春青,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章婷与被告程逸剑、陶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程逸剑、陶春青归还人民币7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逸剑、陶春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后,被告陶春青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多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90000元,均未出具借条,2015年12月30日经双方核对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向章婷借款人民币79万元整”。2016年1月7日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再次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章婷借款人民币790000元,扣除已付利息19000元(实际利息190000元被告并未支付),尚欠余款人民币600000元”,双方对该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2016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程逸剑、陶春青签订《协议书》,确认被告欠原告本金79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及金额,还款期届满后被告陶春青仅归还本金117000元,剩余本金6730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逸剑、陶春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章婷人民币67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被告程逸剑、陶春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