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玉琴与孙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琴,孙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保字第395号原告李玉琴,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葛屿村葛屿116号。委托代理人林风华,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嘉,女,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沙帽井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琴与被告孙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19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嘉19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陈强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滨洲路206号红海园一区(原香江红海园)10#楼506复式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2122**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