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玮与史彦玲,杜占山、吴倩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玮,史彦玲,杜占山,吴倩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玮,女,生于1984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存,男,生于1966年11月6日,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彦玲,女,生于1950年3月15日,汉族,无业,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杜占山,男,生于1989年5月1日,汉族,天水市委农村工作部干部,住天水市。原审第三人:吴倩,女,生于1989年3月24日,汉族,中国人民银行职工,住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吴玮因与被上诉人史彦玲,原审第三人杜占山、吴倩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平均代理审判员 田东生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