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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玮与史彦玲,杜占山、吴倩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玮,史彦玲,杜占山,吴倩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玮,女,生于1984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存,男,生于1966年11月6日,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彦玲,女,生于1950年3月15日,汉族,无业,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杜占山,男,生于1989年5月1日,汉族,天水市委农村工作部干部,住天水市。原审第三人:吴倩,女,生于1989年3月24日,汉族,中国人民银行职工,住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吴玮因与被上诉人史彦玲,原审第三人杜占山、吴倩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平均代理审判员  田东生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