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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民初2113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张某,女,汉族,1985年10月1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原告陈某1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底,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详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民政局Z411503-2015-003483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婚生子陈某2出生。婚后,原告在陕西省城古县燎原公司转包分厂上班,被告和儿子陈某2在河南省××桥区明港镇××陈庄组生活。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在原告每次回家探亲的不长时间内就争吵不断,致使夫妻感情不断恶化。最初原告念及儿子还小,一直忍让被告,没有提出与被告离婚。更让原告无法理解的是,被告经常都从原告的工资卡将原告的工资取的一光二净,不给原告留一分,致使原告的生活不时都发生困难。更让原告无法原谅的是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也不尊重,时常与原告父母争吵。2014年春节原告回家,双方发生争吵,两人开始分居一直至今。2015年6月,被告到原告的工作地商谈离婚事宜,但因被告要求原告给其补偿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此被告仍继续和原告争吵不断。2015年9月16日,被告与原告商议离婚未果发生争吵留下陈某2从陕西省城固县出走。无奈,原告只好向贵法院起诉离婚。综上所诉,原、被告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吵打闹及被告一些让原告无法忍受的行为,加之双方自2014年春节开始分居一直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起诉,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贵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2(生于××××年××月××日)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享有探视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所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和原告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我们性格相投、相互爱慕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于××××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良好,相处融洽,未达到感情破裂,无法挽回的地步。夫妻二人均系二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陈某2,小孩聪明可爱,我们一家人生活幸福,相处和睦。婚后他在外地工作,我在家侍奉老人,照顾孩子。原告说我经常和老人吵架子虚乌有,我视二老如亲生父母对待,怎么可能天天吵架?至于说我拿工卡一事更是无稽之谈。其实是我发现原告在外面和其他女性有不正当两性交往关系后,原告才主动交出的工资卡。试问天下夫妻哪有在生活中没有一点点磕磕绊绊?没有一点点小矛盾的?如果是外在原因下产生一点小误会很正常,但也不至于闹到离婚的地步。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恩情,增进双方的交流沟通,夫妻感情还是能够恢复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归家庭。四年的风雨共度,共同用真情组建的家庭,真心希望原告能够顾念儿子健康成长,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所以请原告放弃诉讼离婚。综上所述:我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3月认识,并确立为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6月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陈子萱,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2。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无原则性矛盾。家庭生活需要相互包容,遇事加强沟通与交流,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准另行结婚。审判长  梅发友审判员  刘 严审判员  王春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