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贺军申请刘喜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军,刘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426号申请执行人贺军,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喜荣,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贺军与被执行人刘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东法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 布 拉 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