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6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薇、唐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剑,张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030号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新鸿运物业公司员工。被告:唐剑,男,汉族。被告:张薇,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鸿运物业公司)与被告唐剑、张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鸿运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鸿运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滕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傅 玲书 记 员 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