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斌诉绥芬河海关扣押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行初21号原告刘斌,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丽,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环湖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波,职务关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扣押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刘斌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行政复议案件给予立案,案件需等待审理结果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案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长 岳春刚审判员 李成贵审判员 翟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慧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