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浙江省常山茶叶有限公司、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浙江省常山茶叶有限公司,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徐杰圣,李子仙,李进华,陈雪丽,李金根,周洪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2320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8号。诉讼代表人:何华平,该支行行长。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鸿,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浙江省常山茶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1555-6,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西门街罗家坞7号。法定代表人:李进华。被告: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1386-8,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建材工业园区(辉埠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杰圣。被告:徐杰圣,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李子仙,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李进华,男,1977年12月29日,汉族,住常山县。被告:陈雪丽,女,1977年10月10日,汉族,住常山县。被告:李金根,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周洪仙,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浙江省常山茶叶有限公司、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徐杰圣、李子仙、李进华、陈雪丽、李金根、周洪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0日,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常山县茶叶有限公司、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徐杰圣、李子仙、李进华、陈雪丽、李金根、周洪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78元,减半收取115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审判员 詹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