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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兆福与宰祥成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兆福,宰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742号申请人:程兆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宰祥成,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程兆福与被执行人宰祥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7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宰祥成驾驶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宰祥成驾驶的鲁N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路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