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光妍与睿德恒远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陈世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妍,睿德恒远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陈世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民初1630号原告:赵光妍,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耀东、林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睿德恒远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3号楼4层0401,组织机构代码33979996-6。法定代表人:邢文。被告:陈世续,男,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赵光妍与被告睿德恒远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德公司)、陈世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光妍委托代理人林娟、被告陈世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德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光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睿德公司、陈世续立即向赵光妍支付劳务报酬16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睿德公司、陈世续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日左右,睿德公司委托陈世续向赵光妍进行招工,聘请赵光妍到睿德公司承包的位于海沧大曦山的菊花节项目进行苗圃的种植,双方口头约定报酬为150元/天(男)、130元/天(女),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十天结算一次,现金支付。工作至2015年10月8日左右,项目完全完工,但是睿德公司至今未向赵光妍支付报酬,陈世续作为睿德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是由其招用的赵光妍,其应与睿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睿德公司、陈世续拖欠赵光妍劳务报酬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睿德公司未作答辩。陈世续辩称,本人确实是受睿德公司委托招用赵光妍等人到睿德公司的菊花园工作,赵光妍等人的工资报酬由睿德公司支付。本人并不是用工主体,仅是受睿德公司委托招用工人,没有义务与睿德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请求驳回赵光妍对陈世续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6月7日,厦门天竺菩提辣木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睿德公司(乙方)签订《2015厦门(大曦山)菊花文化节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以厦门(大曦山)菊花文化节为项目投资主体,甲方为投资方,乙方为承办方;甲方以300万元入股,占股份总额60%;乙方负责菊花节期间菊花种植、培育等项目。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合同生效后,睿德公司为履行与厦门天竺菩提辣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协议,委托陈世续向赵光妍进行招工,2015年9月4日睿德公司雇佣赵光妍到睿德公司到位于厦门市东孚街道大曦山的菊花节项目进行菊花苗圃的种植,双方口头约定报酬为150元/天(男)、130元/天(女),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十天结算一次,现金支付。赵光妍到菊花节项目工地后,主要进行菊花苗圃的种植,工作至2015年10月2日。至菊花节项目完工,赵光妍在菊花节项目工地共计上班12天、加班2.5小时、报酬为1635元。由于睿德公司未向赵光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赵光妍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6年3月7日,赵光妍及罗贵芳等86人向海沧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以上事实有厦门天竺菩提辣木科技有限公司与睿德公司签订的《2015厦门(大曦山)菊花文化节合作协议书》、《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书决定书》、现场照片、考勤记录、询问陈世续、李水池笔录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睿德恒远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拖欠赵光妍劳务报酬163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赵光妍主张睿德恒远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劳务报酬,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赵光妍主张陈世续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认陈世续系受睿德公司委托招用赵光妍等人到睿德公司的菊花园进行工作,而非赵光妍的雇主,可见赵光妍请求陈世续与睿德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睿德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睿德恒远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赵光妍劳动报酬1635元。二、驳回赵光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由睿德恒远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自力审 判 员 赖清龙代理审判员 陈雅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依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