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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朱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191号原告:董某。被告:朱某。被告:张某。原告董某与被告朱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卢 岑代理审判员 徐 璐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琴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