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朱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191号原告:董某。被告:朱某。被告:张某。原告董某与被告朱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卢 岑代理审判员 徐 璐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琴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