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15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东街198号。法定代表人:王伯利。被告: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渤海路东(啤酒厂沿街楼)。法定代表人:付家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海涛,福建省晋江市美好时光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