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小兰与胡桂青、胡国海、胡显财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376号本院在执行胡小兰与胡桂青、胡国海、胡显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桂青、胡国海、胡显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桂青、胡国海、胡显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