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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小兰与胡桂青、胡国海、胡显财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376号本院在执行胡小兰与胡桂青、胡国海、胡显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桂青、胡国海、胡显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桂青、胡国海、胡显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