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冯庆宇与杨雪峰、吴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宇,杨雪峰,吴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1民初3221号原告:冯庆宇。身份证号:××被告:杨雪峰。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丽丽。被告:吴枫。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庆宇与被告杨雪峰、吴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庆宇、被告杨雪峰的委托代理人施丽丽,被告吴枫的委托代理人王琳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庆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工资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1日,原告开始给被告吴枫开车,被告杨雪峰为带车人,原告一直给被告吴枫开车至2016年8月20日。被告吴枫应支付原告工资19000元,被告已支付4000元。尚欠15000元。被告吴枫说工资已给被告杨雪峰了,但原告至今没有得到。后经原、被告三人协商、确定由被告杨雪峰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由吴枫支付5000元。并且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6年9月5日前付清,可二被告至今未付工资。无奈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15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邮寄费。杨雪峰辩称,原告说被告吴枫把工资给杨雪峰了,但我们没有收到过,但后来说三人协商工资的事我也不清楚,原告向我方要一万元我没有异议。吴枫辩称,吴枫与杨雪峰之间有雇佣关系,给付的工资款吴枫已全支付给杨雪峰,后杨雪峰与原告之间因工资给付发生争议,吴枫进行调解,经三人协商,杨雪峰给付一万元,吴枫给付五千元,吴枫支付的五千元是担保形式,吴枫并不欠冯庆宇钱,冯庆宇是受杨雪峰雇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0日原告冯庆宇经被告杨雪峰联系给被告吴枫所有的辽P×××××号货车做临时的司机工作,言明每日工资230元。后冯庆宇便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在被告处从事司机工作。期间原告从被告吴枫手得到工资3000元,从被告杨雪峰手得到工资1000元,计原告得工资4000元。现被告尚欠工资15000元。因欠原告工资问题,被告吴枫于2016年8月25日找被告杨雪峰及原告一起经协商同意。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冯庆宇打工出车工资,每日230元,从5月31日至8月20日,共计工资19000元,已付4000元,余下15000元,分别由杨枫(雪峰)负责10000元,吴枫负责5000元,欠款人:杨雪峰(签字),吴枫(签字)。”并约定10日内还清。以上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到期后,二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诉讼来院。诉讼过程中,被告吴枫辩解约定支付5000元部分是担保形式的观点,因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加之原告否认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为此,被告吴枫的辩解观点,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冯庆宇为被告吴枫提供劳务,具体做被告吴枫所有的汽车驾驶员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吴枫即有义务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因原告与被告吴枫、杨雪峰双方之间于2016年8月25日对还款问题有约定,且该约定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的诉求,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冯庆宇工资款5000元;被告杨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邮寄送达费80元,计170元,被告吴枫负担50元,被告杨雪峰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琳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