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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呈康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呈康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某某,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8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呈康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呈康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诉讼代表人何青。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辩护人曹伊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上海呈康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陈某、黄某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9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6)84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在经营呈康公司期间,为推广公司业务,共同商议并认可单位员工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公民信息用以公司电话营销业务。此后,呈康公司团队经理、被告人黄某通过QQ软件与他人联系,以支付宝付款等方式多次购买公民信息,并存储于呈康公司电脑中,其中部分公民信息被用于公司推广培训业务。经鉴定,从呈康公司使用的电脑中提取公民信息共计160万余条。2016年5月,刘某某、陈某、黄某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呈康公司、被告人刘某某、陈某、黄某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系初犯、自首,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系初犯、自首,为公司营利而犯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共同出资成立呈康公司,主要从事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各类培训业务。2015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在经营呈康公司期间,为推广公司业务,共同商议并认可单位员工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公民信息用以公司电话营销业务。此后,呈康公司团队经理、被告人黄某通过QQ软件与蒋某某等人取得联系,以支付宝付款等方式多次购买公民信息,并存储于呈康公司电脑中,其中部分公民信息被用于公司推广培训业务。经鉴定,从呈康公司使用的电脑中检测到公民信息共计160万余条。2016年5月9日,公安机关至呈康公司经营地本市静安区中山北路XXX号申航大厦2201室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电脑硬盘、手机各一个。次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黄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何青、被告人刘某某、陈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电脑截图、工作情况、证人蒋某某、习某某、郑某某、陶某、李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补充鉴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呈康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公民信息包括大量中小学学生信息,酌情从重处罚。为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呈康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缴获的赃物予以没收。刘某某、陈某、黄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锡伟审 判 员  戚 俊人民陪审员  仇蕴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