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4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赖绵进与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绵进,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4597号原告:赖绵进。被告: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15号华海大厦五楼南。诉讼代表人: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李强。原告诉被告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持有的深金田A非流通定向法人股655200股(面值1股人民币1元,人民币价值655200元)归还原告所有。2.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的过户手续。3.由被告承担此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7年4月至1999年5月期间,甲方因经营不善拖欠乙方借款人民币37万元及相关利息(截至2016年6月底计人民币1202400元)。甲方愿意将其所持的深金田A非流通股抵偿给乙方,(见附件《债务和解协议书》),但乙方在向相关证券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确权手续时,甲方因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致使原告无法获得确权,因此,恳请法院为原告主持公道,判令被告持有的深金田A非流通定向法人股655200股归原告所有,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的过户手续,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经审查,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被告的破产清算,原告应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耿哲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