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汉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汉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胡汉文,男,1938年1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申请人胡汉文请求宣告胡宗尧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汉文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胡宗尧死亡的申请;被申请人胡宗尧系申请人胡汉文的儿子,1999年9月份走失后下落不明,申请人胡汉文经多方寻找未果,以胡宗尧从1999年出走至今已有十六年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宗尧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胡宗尧,男,出生于1977年11月18日,汉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东下河村胡岗1组人,系申请人胡汉文次子。1999年9月份,胡宗尧离家出走后至今一直未归,出走时未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9日在河南法制日报公告栏发出寻找胡宗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胡宗尧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东下河村民委员会、南阳市公安局黄台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宗尧自1999年9月份走失后,至申请人胡汉文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有十六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胡宗尧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宗尧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立伟审判员 王景怀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