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6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艾欧特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李东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欧特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李东阳,李东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6946号原告艾欧特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与凯丰路交汇处理想时代大厦5楼A区。法定代表人郑友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晓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齐保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东阳,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第三人李东旭,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欧特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8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6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煜坚(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